《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将于11月12日对中国生效!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是在国际劳工组织框架下经政府、船东和海员三方取得共识后缔结的一部综合性海事劳工条约,规定了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就业条件,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遵守与执行等方面的内容,对海员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提出了要求,被誉为海上劳动者的“权利法案”。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
2015年11月,中国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团大使代表中国政府近日正式向国际劳工组织递交《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批准文书,完成了中国政府批约环节的登记注册,标志着中国正式批准加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16年9月29日,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公告:
一、《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适用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及其在这些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但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以及仅在港区、内河和遮蔽水域航行、作业的船舶除外。
二、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我国适用的社会保险类别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请各相关单位做好履约工作,遵守公约和我国劳动保障、海事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船员合法权益,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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